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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社局向您发送一份高温天气保护指南

作者:劳动关系和农民工工作科  发布时间:2024-06-12 10:51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夏至将至,一大波高温天气即将袭来。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们一定要做好防护!安康人社为您准备了一份高温天气保护指南,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动查收。

露天作业时间要明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的12:00—15:00时段暂停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津贴发放要重视

《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1.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一个应当,两个不得”要牢记

一个应当

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

两个不得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中,如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防暑降温、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时,可及时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

劳动者可通过举报投诉窗口、“12333”、“12345”服务热线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反映诉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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