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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欠薪综合监管 “一业一册”合规指南

作者:案件处置事务科  发布时间:2024-09-09 15:31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程建设领域各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公路法》《水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

一、适用范围

安康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农业、电力、能源、自然资源、信息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适用本指南。

二.主体资格合规

本文所称各参建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分包单位。

(一)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三)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三.制度落实合规

(一)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规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取得开工报告(批复)或监理单位的开工令。

(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以及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房屋建筑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20%,交通运输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10%,水利、铁路、民航、市政及通讯、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15%。

(三)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分包合同。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总包单位应制作项目概况表,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和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相关信息。

(四)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用于保证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政府投资项目应有保障资金来源的相关文件。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取银行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设专用账户的监督。

(六)存储工资保证金。根据《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开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指定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存储工资保证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通建设项目在监理签发开工令时,由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开工令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抄送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七)配置劳资专管员。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规模和用工数量在工程项目部配备相应数量的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考勤计量表、农民工花名册,制作、归档、保存相关台账资料,以及协调处理与本项目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八)订立劳动合同。农民工进场施工前,用工单位(包括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可以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指导农民工签订进场承诺书。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应明确劳动合同或用工期限、工作地点(或工程建设项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等)、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应盖章、签字、签订日期齐全,一式三份,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项目部留存一份。总包单位应当制作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收表,登记农民工签收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情况。

(九)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等信息。

四、劳动用工合规

(一)实名制管理

1.规范运用信息监管系统。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后,应当在相关实名制管理平台上设立项目实名制管理账户,并对接绑定实名制管理软硬件设施设备。总包单位应依法依规将项目基本信息、劳资专管员信息、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专用账户信息、考勤计量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维权告示牌设立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实时上传或共享至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系统,同时确保数据上传安全、完整、准确、有效。已建立具有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功能的信息平台的,应及时做好与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系统和陕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

2.配备实名制硬件设备。总包单位应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3.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实名制花名册(附件9),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装订,并每月进行更新。实名制花名册应列明进场农民工的身份证信息、工作岗位(工种)、工资卡号、进退场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总包单位应通过信息监管系统和实名制硬件设备,对进场农民工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编制农民工考勤表。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二)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别拨付至总包单位的相应银行账户。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由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资金渠道足额落实到位,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款支付清单和专用账户清单,记录工程款拨付情况和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

(三)工资支付

1.编制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填写农民工工作量表,并依据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考勤天数、津补贴标准等,计算农民工应发工资数额,编制工资支付表。当月工资支付表、考勤表、工作量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分包单位应连同花名册、工程进度情况等一并提交总包单位审核。

2.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分包单位应与总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应按时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审核完毕后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总包单位应按月打印农民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与当月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等汇编保存至少3年。工资支付完毕后,总包单位应编制代发工资清单,按月记录所有分包单位或班组工资发放总体情况。

3.公示工资支付信息。总包单位应每月将农民工考勤计量表、工资支付表、银行转账流水等信息在维权信息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工资支付五统一资料。总包单位应每月将职工花名册、考勤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作量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银行代发工资转账流水等五项资料按月整理、按分包公司装盒、按班组分类。以上五项资料内容必须与农民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条款及合同书顺序号完全一致。

(四)退场管理

1.严格退场管理。农民工中途退场或者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用工单位应及时核清工天(工作量),主动结清工资,经班组长确认,总包单位审核,确保在无欠薪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签署退场确认书。

2.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3.撤销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总包单位将本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可以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4.返还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总包单位将本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解除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

五、安全质量合规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时应当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应当对参建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前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六、施工行为合规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得未批先建,不得将建设、承包的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三)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必须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必须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不得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擅自更改账户名称;不得违反规定拒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拒不提供金融机构保险保函。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分包单位不得拒绝配合施工总包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实行施工现场维权公示制度,不得擅自更改标准、内容。

(七)建设单位不得提供虚假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资料;不得违反约定不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八)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拒绝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九)不得存在有违反有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活动中,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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