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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4年第五期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公告

作者: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10-18 09:04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社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国家卫计委令第21号公布)有关要求,现将我市2024年第五期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工作公告如下:

一、人员情况

本次符合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人员210人,其中申报劳动能力鉴定195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申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15人(具体人员名单及分组详见附表)。

二、查体时间

本次现场查体分为两轮,第一轮为10月25日上午8:40,第二轮开始时间为10月25日下午13:40。详见(2024年度第五期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名单附表)。

三、查体地址

安康市中心医院北院区(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五楼)

四、注意事项

(一)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人员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诊断证明及近期检验报告(含X光片、B超诊断证明等)及相关的病历资料。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6号)规定,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的特殊情况外,工伤职工无故不参加现场查体的,鉴定中止。

(三)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人员应遵守公共场所及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不得随处走动和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四)对于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人员,将严格按照《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有关规定处理。对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医学病历、医学检查资料的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联系电话:0915——3214815

附件:1.《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2.《2024年第五期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人员名单(10月25日上午)》

3.《2024年第五期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人员名单(10月25日下午)》


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一:

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现将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须知通知如下:

一、政策解读

劳动能力鉴定是国家依法推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重要环节,主要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伤职工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基础,也是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二、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修订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国家卫计委令第21号公布);《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陕劳社发〔2008〕46号);《陕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陕人社发〔2013〕34号)。

三、办理程序

(一)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工伤认定所在地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同时应提供:① 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②工伤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③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④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医学诊断证明、住院病人需到治疗医院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及出院记录等完整病历(加盖医院公章)。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其他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如精神疾病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需额外提供由专科精神病医院开具的《医学精神病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资料受理范围: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恒口示范区党务群团工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仍由该部门受理并初审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资料,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四)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及鉴定时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资料受理时间为每单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双月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工作。逾期未报鉴定资料的单位,顺延至下期规定的受理期限报送,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审核,符合鉴定条件的工伤职工进行通知查体时间、地点以及应携带提交的有关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查体。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鉴定的;(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五)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六)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方式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鉴定的个人或单位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且上次鉴定满1年的可申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曾经作出的全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为伤情加重的,应当提交近期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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