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作者:安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1-26 15:21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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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郭逸昕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安劳人仲案字(恒口)[2024]22号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创业大厦一楼东侧),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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