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处,市级各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22号)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9〕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落实政策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对全市依法参保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至2020年;对存在规模性失业风险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支柱产业企业,返还标准在50%基础上上浮20%(以下简称“支柱产业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上述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返还标准、审核认定、资金使用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企业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2)截止2018年12月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裁员率按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末参保人数的比值确定。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职或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不纳入计算)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2018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8%);
2、申请支柱产业企业稳岗返还除具备企业稳岗返还基本条件外,还应经同级发改和工信部门认定为支柱产业;
3、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除具备企业稳岗返还基本条件外,还应提供企业与工会(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2018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含)至85%且经营活
动现金净流量为负值;
(2)2018年以来连续3个月(含)以上亏损或一年内亏损超
过6个月(含)。
(二)返还标准
1、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2、支柱产业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在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基础上上浮20%,即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确定。
3、经营困难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按2018年1月-12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平均值确定。市本级、汉滨区、旬阳县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258元;石泉、汉阴、宁陕、紫阳、岚皋、平利、镇坪、白河县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173元。
(三)审核认定
1、企业申报稳岗返还的,由企业填报《安康市企业稳岗返还审批表》(附件1),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稳岗返还条件进行初审,符合稳岗条件的报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处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发改、工信等四部门联审。
2、企业申报支柱产业稳岗返还的,由企业填报《安康市企业稳岗返还审批表》(附件1)和《安康市支柱产业企业认定审批表》(附件2),经同级发改、工信部门认定后,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处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发改、工信等四部门联审后报省人社厅审批。
3、经营困难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由企业向同级失业保险经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安康市企业稳岗返还审批表》(附件1)和《安康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审批表》(附件3),经同级发改、工信部门认定为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企业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稳岗措施及2018年度向税务部门报送的财务报表等资料,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处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发改、工信等四部门联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审计)事务所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现金流量、亏损等情况进行审计复核确认,经审计复核,对申报资料真实有效的企业,由市人社部门填报《安康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报备表》(附件4)报省人社厅备案。
(四)社会公示
对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由市人社局在市人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向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反馈核实,无异议的实施稳岗返还。
(五)资金使用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列支,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二、加大对深度贫困县区的倾斜支持力度
汉滨区、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等4县区为我市深度贫困县区,所辖属地参保企业可将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并按规定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纳入稳岗返还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
三、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中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确保困难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四、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一)政策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基础上,扩大补贴政策范围,证书由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扩大到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申领补贴人员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企业、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费条件由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放宽至累计费12个月(含)以上。
(二)证书认定。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査询”网站上查询核实的,认定日期为证书核发日期;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认定日期为证书批准日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认定日期为证书授予时间;技能等级证书在国家公布之前,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经办系统进行比对核査,省外取得的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http://zscx.0sta.org.cn/)和中国人事考试中心(ww.cpta.com.cn)等全国联网系统査询。
(三)补贴标准。取得上述证书(不含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的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四)经办程序。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参照安人社办发〔2017〕253号、安人社办发〔2018〕367号执行。符合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职工,应在取得证书12个月内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安康人社12333等方式提交补贴申请,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处按规定审核后,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已取得相关证书在国家查询系统暂无法查询到的,由申请人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待可查询到再按规定予以办理。
(五)关系转办。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职工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查其在原参保地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参保缴费累计计算,并应在办理转移资料中注明转移人是否领取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相关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有序推动政策落实
失业保险稳返还政策是落实部省和市政府稳就业方针的重要举措,对于积极应对市场环境影响,防范失业风险,稳定就业岗位,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部门间通力协作,有序推动政策落实。
(二)严明政策,突出重点,加大精准帮扶力度
要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严格审核”的原则,加大精准帮扶力度,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企业的政策支持。对存在失业保险历史欠费的参保企业,在补缴欠费后可申请稳岗返还。对“僵尸企业”及严重失信企业(信用被中国陕西网站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等专项活动,主动宣传解读政策,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
(三)优化程序,简化流程,持续提升经办效率
要优化申批程序,强化信息共享,缩短办理时限,实行精准推送。在审核稳岗返还时,要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企业和职工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信息进行审核,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跑腿次数。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只要年度内申报,各经办机构都要及时受理。要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推行“网上申报、在线审核、联网核查”,并提供网上查询和咨询服务,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监管,接受监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运行安全。要建立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防廉政风险。要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防范内外勾结。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等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纳入诚信机制,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各县(区)要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切实让稳岗返还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发挥效用。同时,要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对口报告。
附件:1、附件1.xls
3、附件4.xls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 康 市 财 政 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