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网站无障碍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安康市人社局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劳动监察科 > 正文内容

2019年劳动维权解读(3)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13 15:04  来源:

5.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6.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依据什么标准确定?

答:劳动报酬应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由双方予以约定,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举报投诉受理科

2019年5月13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