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网站无障碍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安康市人社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正文内容

2019年劳动维权解读(7)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10 15:29  来源:

13. 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事项?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中,除了法定必备条款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自主约定。

14.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举报投诉受理科

2019年6月10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