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劳动维权解读(8)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17 15:32 来源:
15.《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6.劳动合同可以仅约定试用期吗?
答: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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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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