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网站无障碍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安康市人社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正文内容

2019年劳动维权解读(11)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7-08 15:35  来源:

21.什么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吗?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22. 什么是“竞业限制”?

答: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举报投诉受理科

2019年7月8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