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印发通知帮扶易地搬迁群众就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就业帮扶是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帮助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有就业、能致富的重要举措,关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关系搬迁地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通知》要求,各地要把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以下简称搬迁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人群,把小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县安置区、800人以上大型安置区作为重点区域,坚持普惠性政策和超常规举措并举,强化培训服务与兜底保障并重,全力做好搬迁群众的就业帮扶工作,努力促进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确保其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通知》提出一系列促进搬迁群众就业创业具体举措。一是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落实配套产业扩大就业,把吸纳就业能力作为发展配套产业的重要因素,推动安置区配套产业项目尽快落地;发展安置区吸纳就业,各地在安置区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安置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都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并优先吸纳搬迁贫困劳动力;预留场地扶持创业就业,开辟专门区域,支持返乡创业、个体经营、摆摊设点。组织劳务输出就业,有序组织到县内、市内、省内、省外就业,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落实政策兜底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提供兜底帮扶。二是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全体搬迁群众应培尽培,确保有培训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至少接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精准性,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鼓励各地采取项目制等方式开展培训,对增加城市生活常识、国家通用语言培训等项目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三是实施属地就业服务管理。将搬迁群众全部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搬迁至城镇区域的,按城镇户籍人员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拓展服务功能,确保每一个有就业意愿的搬迁群众至少获得3个以上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有培训意愿的搬迁群众在1个月内获得培训信息。优化服务供给,大型安置区设立公共就业服务站或服务窗口,其他安置区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定专门窗口。实施万人以上大型集中安置区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制定“一区一策”帮扶方案,实施特别扶持服务。
《通知》强调,各地要把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作为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要落实资金保障,各地在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相关资金时,向安置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县安置区、大型安置区所在地倾斜;要强化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要强化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基层减负年工作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强化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防范廉政风险。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注重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搬迁群众内生动力,营造劳动最光荣、幸福靠奋斗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