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人社部发〔2014〕53号),加强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体系,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2015年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及时部署,认真实施。报送材料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
2015年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充分发挥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建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体系,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全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评审并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高级经济师资格是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必要依据条件。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本评审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人员。
1.经济综合类
从事经济政策研究、规划编制、经济分析、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人员;
2.经济管理类
从事工商管理、企业管理、商业经济、国际商务、农业经济、旅游经济工作的人员;
3.财税金融类
从事财政税收、开发投资、金融、保险工作的人员;
4.人力资源类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
5.运输建筑类
从事交通运输、邮电、房地产、建筑经济、信息咨询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参评人员申报评审的专业应与本人现在从事的工作保持一致。
第六条 取得国家认可的经济师及相关中级职称资格,包括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国际商务师(以下简称: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其中,持后取学历(学位)参评者,学历(学位)取得时间需满1年,学历(学位)前后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1.获得统招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并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
2.获得统招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并从事经济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及非统招博士、硕士,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并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
4.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
第七条 取得有效期内A级或B级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根据《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2007〕52号)和《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人发〔2007〕121号)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外语免试:
1.国家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国家级人选、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2.获两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经推广、转化已经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业绩突出,获地市级政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五名的;厅、局级一等奖前三名的;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3万字以上的外文专著、译著的;
4.获得博士学位的;
5.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通过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的;全国公共英语考试五级(PETS5)的;
6.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需有国家留学中心出具的留学经历证明书);
7.年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8.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含市辖区有关单位);
9.在野外长期(连续从事本专业8年以上)从事农业、林业、地质、采矿、勘探、水利水电、水文勘测、测绘、公路施工、铁路施工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八条 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5个模块考试合格证书。
根据《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办发〔2005〕34号)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计算机免试: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国家统招全日制院校毕业证书的;
2.取得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在单位受聘职称时免考;
3.全省山区县及乡镇专技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
4.年满45周岁的。
第九条 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按照《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累积不少于8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继续教育证书复验。
第十条 近5年内各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并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所从事经济工作业绩突出,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在任职期内必须具有下列工作业绩之一;所获业绩成果须经省、市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具有相关证书。
1.主持单位工作或管理项目中,有1次被评为省部级优秀项目(或单位),或有2次被评为市级优秀项目(或单位);
2.在承担的经济工作中,所提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设区市委市政府、省级部门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所在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主持单位的主要经济工作或管理建设项目,有创新举措或先进经验,被设区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予以推广或已被同行业其他单位正式采用,或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县级以上地区、行业或单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工作制度、项目科研报告或发展思路、发展规划,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参评人员须在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所提交的学术论文成果应与现在从事的工作相关联。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具有国家认可的统一书号(ISBN)的经济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合著的著作,须出具作者写作内容及字数的证明;
2.在具有国家认可的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综合类或经济类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经济类论文、调查报告等,每篇不少于3000字;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报纸和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参评论文;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及提前出版的刊物中登录的论文均不能作为参评论文。
第十三条 已取得非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凡在经济岗位上工作满2年并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全省高经经济师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审专业分为经济综合类、经济管理类、财税金融类、人力资源类、运输建筑类共5大类。
第十五条 建立全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每年执行评委从评委库中抽取人员组成,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组成评委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封闭式集中评审。
第十六条 参评人员应提交第四至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各单位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
第十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以各市人社局、省级部门为单位汇总造册并开具委托评审函,统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评审。个人提交的未经主管部门推荐审核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参评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答辩。评审结果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确认后,印发各主管单位,并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接收、审核工作,不得接收虚假和未经资格审查的评审材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不得干预评审。对违反规定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在评审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审条件评审,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评人员受党纪和行政处分未解除的不得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人员的评审资格,对已经取得高级经济师证书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
1.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
2.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严重弄虚作假者,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它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包括民营、外资、个体私营、中央驻陕、外地在陕等单位的各类经济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经济工作年限及年龄条件,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