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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问答

作者:安康市创业担保贷款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0-21 10:28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概念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包括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下同)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政策性贷款。

二、个人借款人的范围和申请条件

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范围是:具有本省户籍和持有《陕西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村干部及乡村医生)、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以基地不动产或其他资产为基地创业人员进行反担保的,可不受户籍限制。

个人借款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创业能力和自有资金,无不良信贷记录,从事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取得相关合法经营执照、证件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没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消费贷款(含信用卡、富秦家乐卡消费)以外的其他贷款。

三、小微企业借款人的范围和申请条件

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范围是: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

企业借款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自提交申请日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自提交申请日前1年内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人(超过100人企业达到3人)及以上的,吸纳符合条件人员比例为15%(超过100人的为7%)、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无不良信贷记录,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贷款用途

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五、贷款额度和期限

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应当于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担保机构同意后,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展期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财政不予贴息。

六、贷款担保

担保基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最高责任金额分别为 15 万元、50万元,最长责任期限为 4 年(含展期)。担保基金不承担非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所产生的其他任何责任。

担保机构可要求个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个人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一)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较高稳定收入的企业员工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人员。

(二)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三)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可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进行反担保。

(四)自愿向担保公司申请,由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费用按照贷款总额的1%收取,根据贷款年限,按年支付。

七、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应承担的哪些义务

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季度向区县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提前落实还款资金,接受上述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发生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县(区)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到期应及时归还贷款。反担保人有义务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若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担保机构将依照法律程序追偿本金和担保期间借款人所享受的财政贴息,反担保人负有直到本息付清为止的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借款人将承担担保机构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及利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八、安康市境内异地创业人员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答:本市内跨县区的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直接在创业所在县区创业担保贷款机构申请。

九、安康市及各县区业务咨询联系方式:

安康市小额信贷办    高新区创业大厦二楼    3283558

汉滨区小额信贷办    汉滨区兴家仓42号      3220552

汉阴县小额信贷办    城关镇长乐路          5271712

石泉县小额信贷办    城关镇大北巷          6322012

宁陕县小额信贷办    三星路十字路口        6821596

紫阳县小额信贷办    城关镇紫府路西段      2201508

岚皋县小额信贷办    岚皋县城关镇          2527766

平利县小额信贷办    新正街                8423162

镇坪县小额信贷办    城关镇政府路          8825265

旬阳县小额信贷办    城关镇商贸大街577号   7220986

白河县小额信贷办    文化路政府大院        7828080

本《政策问答》是为方便广大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在自主创业过程中现行国家出台及执行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摘要,最终解释应以原文件为准,政策如遇国家调整,亦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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