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深化职称改革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名称 | 印发《关于深化职称改革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索引号 | 562219506/2022-0079 | 公开目录: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2月0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2-08 15:11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党群综合办、恒口示范区党群局,市级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我局《关于深化职称改革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深化职称改革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职称评聘对专业技术人才的“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增强我市人才吸引力,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推动安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岗位职数、继续教育、学历、任职资格限制,考核认定中级职称资格,所需成绩均为近5年内取得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1、获得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奖;
2、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陕西省首席技师;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或职业技能大赛获奖;
3、获得省级及以上特殊人才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陕西省中青年创新领军人才、三秦友谊奖、陕西省教学能手称号;
4、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全省性文化艺术、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类一等奖或单项奖1项(个人排名第一或主创);
5、获得省级及以上农业技术推广、农牧渔业丰收(成果)奖;
6、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会员;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且获得年度业务论文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前一或主创;
7、省部级重点项目、课题主要负责人(项目、课题须已结项);
8、主持完成(第一人)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主持完成(第一人)国家、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1项,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2项以上;
9、参与制定省级标准(规范)或主持制定市级标准(规范),且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发布实施;
10、获得安康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三秦工匠、金州工匠称号;
11、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12、参加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类赛一等奖的前3名完成人、二等奖的前2名完成人、三等奖的前1名完成人;获得二类赛一等奖的前2名完成人、二等奖的前1名完成人;
13、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转化工作(须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近三年成果转化产值合计2000万元以上,为成果转化第一人(要提供成果转化登记及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支撑材料);
14、专业技术工作获市级及以上政府表彰(不包括市级及以上学术论文奖)。
与上述相当的奖项、成果、业绩,经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认定后可同等对待。
(二)全职招聘引进的下列人才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认定或者评聘中级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硕生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认定中级职称;
2、乡镇医院招聘引进的医学本科生在取得中级职称后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予以聘任;乡镇中小学幼儿园招聘引进的免费师范生以及经市人社局核准招聘的乡镇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评聘中级职称;引进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到岗即聘。
(三)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服务乡村振兴。
1、对在乡村振兴一线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岗位职数、继续教育、学历限制,考核认定中级职称。
①初级职称人员派驻乡村振兴驻村工作两年以上并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或驻村工作五年以上有两个年度考核优秀的;
②连续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0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初级职称人员。
2、鼓励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服务基层,可通过专题培训、田间讲学、技术指导、决策咨询、项目合作、支教义诊等方式开展帮扶活动,积极破解乡村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切实为乡村振兴提供智力支持。对参加专家服务基层活动并对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同等条件下优先职称评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选拔安康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荣誉称号。
3、发挥院士专家工作站作用,一个院士专家工作站可确定一个帮扶乡镇,鼓励一名专家包联一个重点帮扶村,因地制宜发掘优势资源、编制产业规划、拟定技术规程、解决技术难题、培养技术人才、培育市场品牌、培植产业链条、转化科研成果。对积极支持乡村振兴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成员在乡村振兴工作中的品德、能力、业绩表现,作为中级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在评审时给予业绩成绩总分20%的加分;在岗位聘任和高级职称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四)相关要求。
1、以上涉及考核认定职称的条款不适用于开考系列(专业)和已达退休年龄人员;有职业准入要求的从其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
(1)当年被单位通报批评者及近5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者;
(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3)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的,当年不得申报;
(4)当年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处分期未满的。
3、申请考核认定职称的具体办法参照《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执行,申报程序和时间按照当年开展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文件执行。博士、硕士研究生认定按照安人社函〔2018〕103号执行。
二、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
(一)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总量统筹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统一调控、集中管理。
(二)建立中小学校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县(市、区)级人社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分类核定、总量管理”的原则,统一核定县(市、区)域内不同类型中小学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总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结合实际,将岗位具体分配到各学校,每学年开学前报同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备案。今后县(市、区)人社部门对教师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不再审核具体学校的岗位情况。
(三)高新区和中心城区中小学(含幼儿园 )岗位设置结合学校编制、学生、班级和教师现状等因素统筹设置。
(四)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评聘副高级职称。
(五)下列已聘用到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不占相应的中高级岗位职数,空出岗位重点解决在“一线”工作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问题。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中青年专家、“三五人才”第二层次、重点领域拔尖人才、省“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安康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及相当层次以上专家;
2、任现职期间,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行政(党务)领导(不含中层管理干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
4、距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5、除上述第4条外,不占岗位聘用人员分级晋档时应逐级晋档并在相应岗位聘满3年以上。
三、稳步推进中级职称评审权根下放。
逐步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限,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本地中级职称评审工作。从2022年起,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专家库,在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时,按照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连同评审工作方案报市教体局审核后提交市人社局,经市人社局审批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分别报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备案。
四、畅通非公有制组织等领域职称评价申报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县(市、区)人社部门要积极依托具备条件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商联、中小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确保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五、完善打击造假和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单位,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并依情节轻重酌情向社会公开;个人申报材料造假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职称。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最高的前3名,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最高的前3名,职称评审主管部门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