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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四项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16 08:07  来源:

市直及中省驻安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代理机构:

    为了认真做好2017年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及失业保险申报工作,根据《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规定》(安人社办发[2011]330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安康市机关事业单位等参加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安人社发[2012]34号)、《安康市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安人社发[2012]40号)、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参保范围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必须同时参加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四项保险,不得选择参加其中之一参保,如已按规定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有效证明可不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2、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含中省驻安国家机关单位)所有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三项保险,临时聘用人员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二、申报基数及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人社发办(2016)289号文件规定,所有参保单位医疗、工伤、生育及失业四项保险均按2016年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全额征收,计算方法为:

    1、行政机关单位。在职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补贴+生活补贴+工作津贴+改革性补贴;退休人员:离退休金+保留补贴+生活补贴+改革性补贴。

    2、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补贴+月绩效工资;退休人员:离退休金+保留补贴+月绩效。          

    3、企业。在职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退休人员:离退休金。

    4、所有参保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经审核低于2016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可按照2016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748元)作为申报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和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参保的单位及其个人,均按不低于2016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2748元)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标准

    1、医疗保险。

    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大病医疗保险96.00元/人· 年(包括退休人员)。

    ③大病救助:单位按全体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含退休费)的1%缴纳。

    ④单位补差:对于统筹基金划入个人帐户比率超过30%的单位,其补缴办法仍按照安政办发(2011)73号文件规定执行。

    ⑤困难企业需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市人社局批准,按下列标准缴纳,但不划转个人账户。即按职工总人数(含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600元(单位缴纳),大病救助以2748元(社平工资6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大病保险每人每年96元(个人缴纳)。

    2、工伤保险:新参保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一般均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但对于2016年度发生工伤事故所产生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实行浮动费率,具体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3、生育保险:国家机关(包括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均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1%缴纳,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其它参保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

    4、失业保险: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0.3%缴纳,农民工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时间要求

    1、医疗、工伤、生育三项保险实行按年申报,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至2017年6月底结束。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无法享受正常的各项待遇。工伤保险申报及新增或人员变动的必须及时申报,申报后以申报签字确认日期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起始日,凡未及时申报,在申报签字确认日期之前发生的工伤概由单位自行承担各项待遇。

    2、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失业保险实行按月申报,每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逾期不再办理。(注:失业保险实行按月申报后,如有人员变动,需在当月20号之前提供人员变动表,如逾期视为人员没有变动,继续按照上月人数申报。)

    四、申报所需资料

    1、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申报时务必报送下列资料,否则不予受理。

    ①参保单位必须先到市社保中心业务大厅“参保征缴”窗口导出数据库中参保人员信息和申报表格电子版,再按规定格式修改好人员信息和申报基数,报送申报表纸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以U盘方式报送电子表格,电子申报表与纸质申报表数据必须一致(如报送不一致导致数据错误,责任自负)。

    ②本单位2016年任一月份在职人员原始工资发放表(如工资分开发放,需提供所有发放表)、退休人员退休金发放表、2016年新退休人员需提供人社部门退休批复。

    ③单位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④单位新增人员,财政供养单位需提供调入人员工资审批表,其他单位须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申报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①已参保单位须先到市社保中心六楼业务大厅“参保征缴”窗口导出数据库中参保人员信息,再按规定格式修改好人员信息和申报基数,报送申报表纸质一份,同时以U盘方式报送电子表格,电子申报表与纸质申报表数据必须一致。

    ②人员变动表。

    ③新参保人员导入格式表(电子版)。

    ④本单位2016年任一月份在职人员原始工资发放表(如工资分开发放,需提供所有发放表)。

    ⑤单位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3、新参保单位需提供人员导入格式表(纸质版和电子版)、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以上纸质版必须加盖公章。

    五、有关问题说明

    1、凡是2017年1月1日后调入(分配)到市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其医疗、工伤、生育三项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调入单位缴纳。

    2、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四项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必须如实申报,实行承诺制度,坚决杜绝提供假冒工资发放名册,否则将严格按《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单位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不得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若有欺瞒,一切后果自负。

    4、缴费时间:2017年所有参保单位,必须在6月30日前缴清医疗、工伤、生育三项保险全部费用(交清费用后10个工作日之内前往社保中心换取正式发票),逾期不交的,系统将自动停止各项待遇;失业保险可按月缴费。

    六、加强领导

    各参保单位要切实加强参保缴费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专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及早申报并筹集资金缴纳各项保险费。逾期不申报或不缴费的市社保中心将依照有关规定直接从银行划拨或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参保或缴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由此引起的各种矛盾纠纷等问题,概由参保单位负责解决。

    附件:

    1.承诺书.doc

    2.申报医疗工伤生育电子表操作流程.doc

    3. 安康市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征缴增(减)通知单.doc

    4.失业保险新参保人员导入格式表.doc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联系人:赵远涛  杨庶弘

    联系电话:3229947(企业)  3226352(行政事业及中省单位)

    失业保险联系人: 范申瑜       梁彩虹

    联系电话:3214657(企业) 3226352(行政事业及中省单位)

 

 

安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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