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开主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统称本机关。
四、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rsj.ankang.gov.cn/);
2、新浪微博;http://weibo.com/u/3225171680
3.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
4.新闻发布会;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汇编、统计公报。
6.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法规信息和基金监督科(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创业大厦916室)。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或电子图像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安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办法根据网站相关栏目发布的说明办理。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要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受理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理地址:安康市高新区创业大厦9楼916室,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信息和基金监督科
受理时间:除节假日外,每日为 8:30—12:00 ,14:00—17:00 ,其中7-8 月份每日为8:30-12:00、15:00-17:30。
联系电话:0915-3181322
传真电话:0915-3214920
通信地址:安康市高新区创业大厦市人社局法规信息和基金监督科
邮政编码:725000
3.答复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做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对下列情形,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1)符合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原则上通过互联网和电子方式进行答复。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不予提供;经保密审查程序认定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6)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其中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只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7)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待明确后再予回复。
(8)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相关材料。不更改或补充的不予答复。
(9)申请人以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的,由本机关接话人进行电话记录后,告之获取方式。
4.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五、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一: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